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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监察部法规司关于对《关于政府任命的供销社副主任是否为监察对象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2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2003年05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函〔2003〕10号

施行日期2003年05月0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3年5月7日 监法函〔2003〕10号)

江西省纪委审理室:

你室《关于政府任命的供销社副主任是否为监察对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何种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二条有关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来确定。即:只要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聘任、派遣、指定、审核同意等形式任命从事公务的人员,都是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监察部《关于制订监察对象职务名称表有关问题的答复》(监法复字〔1991〕13号)中关于省供销总社主任、副主任不是监察对象的答复内容,是根据当时的有关规定和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不符合目前你们省的实际情况。因此,应针对你们省的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你省供销总社副主任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

二条和第

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凡是由省政府任命的人员都是省监察厅的监察对象,因此,根据你省供销总社副主任由省政府任命产生的实际情况,则你省供销总社副主任即为省监察厅的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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