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2〕11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11月16日 监法复字〔1992〕11号)
云南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监察对象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或者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考察期满以前能否留职停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根据《行政监察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监察对象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察机关的调查。为了保证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监察对象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能留职停薪。
二、 监察对象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在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应留在原单位接受考察。在考察期间,只能从事不叙职的工作,领取临时工资,其职务和工资级别需考察期满后,根据其表现重新予以确定。因此,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监察对象,在考察期满以前,不能留职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