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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监察部对监察对象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或开除留用察看期间能否留职停薪问题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2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2〕11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1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11月16日 监法复字〔1992〕11号)

云南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监察对象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或者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考察期满以前能否留职停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根据《行政监察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监察对象在被立案调查期间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察机关的调查。为了保证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监察对象在被立案调查期间不能留职停薪。


二、 监察对象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在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应留在原单位接受考察。在考察期间,只能从事不叙职的工作,领取临时工资,其职务和工资级别需考察期满后,根据其表现重新予以确定。因此,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监察对象,在考察期满以前,不能留职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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