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11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明电〔1996〕10号
施行日期1996年11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明电〔1996〕10号 1996年11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最近,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44号)下发以后,各地和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贯彻落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稳定明年粮食生产并力争有所增产,关键在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前要抓紧粮食收购和入库工作,粮食部门要改进粮食收购工作,加快收购进度。各地要抓紧完成合同定购粮和议购粮的收购任务。在合同定购粮、议购粮的任务完成后,立即开始收购储备粮。各地区地方储备粮收购,要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安排意见执行。收购国家专储粮,要收购农民手中的余粮,不能从粮食部门原有库存粮中划转。粮食部门一定要认真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实行挂牌收购,不得压级、压价,不得限收、拒收。一定要把农民交售的粮食都收上来。
国发〔1996〕44号文件第3页正数第10行“办法就是继续做好议价粮的收购”一句中,在“议价粮”之前,应加上“定购粮和”4个字,特此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