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132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旅游局并辽宁省人民政府:
国家旅游局《关于试办大连金石滩旅游开发区的请示》(旅计统发〔199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建立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位于大连市金石滩风景区内,东起南秀园、鳖滩景区海滨,西至鲨鱼嘴陡墙海滨,北起董曲公路满家滩段,南至金石滩风景区的南部海滨,规划陆地面积为十三点六平方公里,划分为综合服务区、度假别墅区、地质景观游览区、高尔夫球场、国际游艇俱乐部及游乐运动区、森林狩猎区、海上活动游览区等功能小区。
二、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主要利用外资进行建设,实行《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46号)规定的各项政策。
三、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要做到特色鲜明,建筑风格和谐统一。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要严格按规划进行。住宿接待设施的建设标准要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起步阶段的建设规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间客房以内。
四、 要对度假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等方面加强管理。度假区开发建设中的其他有关事宜,请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