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22〕69号
施行日期2022年07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科技部:
你们《关于徐州市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请示》(苏政发〔2022〕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徐州市以创新引领资源型地区中心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二、 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按照《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重点针对传统工矿废弃地可持续利用难度大、要素供给结构性矛盾制约新老产业接续等问题,集成应用采煤沉陷区生态修复、设施装备智能化改造等技术,实施生态修复与绿色开发、产业转型与竞争力攀升、就业保障与结构优化、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提升等行动,统筹各类创新资源,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探索适用技术路线和系统解决方案,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对推动淮海经济区和同类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动能接续转换、生态修复治理形成示范效应,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实践经验。
三、 江苏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专门的支持政策,形成推进合力,支持徐州市全面落实和实施好各项行动和工程,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的目标。
四、 科技部要会同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支持徐州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及时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五、 示范区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事宜,请江苏省人民政府、科技部会同相关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国务院
202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