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发文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住房〔2008〕127号
施行日期2008年07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监察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监察局:
为认真开展对党的十七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下同)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重要文件精神,突出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专项检查、联合督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一)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方面,重点检查各地廉租住房年度计划的编制、公布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情况,东部地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情况,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及房源筹集、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情况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方面,重点检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建设标准、上市交易管理以及集资合作建房等情况。改善农民工居住状况方面,重点检查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安全卫生方面的情况。今年10月中下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区、市)住房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继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在前期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房地产企业依法开发建设和销售的情况、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年下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区、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监督检查,落实拆迁许可、公示、听证、承诺、资金监管、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责任追究等制度,规范房屋拆迁程序和行为。要按照中央联席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落实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切实处理好尚未化解的拆迁矛盾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调查组,对近一段时期拆迁矛盾纠纷突出的省(区、市)进行督查。
另外,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继续督促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严格执行住房建设规划(计划),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8年工作计划要点》的部署,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提高城乡规划部门工作效能,促进城乡规划领域依法行政,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二、 严格执法执纪,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把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严格执法执纪,促进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要通过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等多种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重点查处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问题;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涉及的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建设、销售和囤积房源、炒地炒房等问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征地、规划、开发建设等环节滥用审批权和执法权,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中违法审批、压低补偿标准、野蛮拆迁、安置房不落实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城乡规划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之间案件查处的协作机制,增强案件查处的整体合力。要重视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有选择地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增强查处工作的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案件查处工作进行督查,并适时向社会公布一批查结的典型案例,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 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监督检查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严明工作纪律,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注意总结推广各地工作实践中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推进各项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