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5年03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预〔2005〕49号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1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务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要求,2004年,各地区、各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从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情况看,清理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各类欠款的回收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和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问题。为此,财政部、监察部决定,在2004年工作的基础上,2005年上半年继续组织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的清理工作,重点是对尚未收回的欠款进行清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清理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应继续加强对本地区所属各部门、本部门所属各单位清欠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各单位把拖欠公款的清缴工作抓紧、抓实,确保各项欠款应收尽收,圆满完成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各项任务。
二、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总结去年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今年的工作。凡工作薄弱的,要组织财政(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去年拖欠公款的情况抓紧进行检查。凡欠款数额较大且至今仍未归还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加大催缴工作力度,确保欠款按要求及时归还。由于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欠款,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手续。凡无故拒不归还欠款的,监察部门要严明纪律,坚决依照纪律处分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 各地区、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归还所欠公款。各单位领导要对拖欠公款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督促其尽快归还。单位财务部门要根据上年年终决算情况,对各项往来款、暂付款认真核对,积极催收各类欠款。
四、 为了解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监察部将组织对部分地区、部门拖欠公款清缴工作进行巡查。各地区、各部门的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督查工作。
五、 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并于2005年7月15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及《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缴情况统计表》(见附1)报送财政部(预算司)、监察部(党风廉政建设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