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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监察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2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2年08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2年08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维护和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增强企业活力,推动事业单位的发展,结合企业、事业监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自我约束机制的必要环节,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完成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任务,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二、 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机构是本单位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下称监察对象)进行监察。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决定、命令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

(六)对所属单位的监察业务进行领导。


三、 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以下列方式履行监察职责:

(一)根据监察计划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决定、命令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单位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四、 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可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五、 各级政府监察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一)传达党和国家有关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监察工作的重要指示;

(二)组织交流、推广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经验;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邀请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人员列席监察机关的有关会议;

(五)为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提供有关法规、政策和业务方面的咨询,帮助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六)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开展检查、调查工作;

(七)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对监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六、 企业、事业单位监察工作人员的任免、专业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奖金、福利等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 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制定企业、事业监察工作的具体规定或者办法;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开展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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