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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监察部关于对监察机关可否在异地或对非监察对象直接采取监察措施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2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3年03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3〕2号

施行日期1993年03月2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3年3月22日 监法复字〔1993〕2号)

青海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监察机关可否在异地或对非监察对象直接采取监察措施的请示》函(青监审函〔1993〕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关于监察机关可否到异地直接采取监察措施的问题。根据《行政监察条例》、《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政纪案件中相互协作配合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责时可在辖区内按规定程序采取监察措施,需要在异地采取监察措施的,应向当地监察机关出具介绍信及其他有关监察文书,介绍案情和采取监察措施的目的、要求等内容,应在当地监察机关协助下进行。


二、 关于监察机关可否对非监察对象直接采取监察措施的问题。《行政监察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监察机关采取监察措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对非监察对象直接采取监察措施应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必要时,可视案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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