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
发文日期1997年12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人发〔1997〕120号
施行日期1997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纪委、监察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纪检、监察系统工作人员办案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办案补贴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
二、 办案补贴标准:中央 、省、地(市)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县(市)、乡(镇)级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0.8元提高到2元。
三、 办案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调离上述岗位的办案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 经费来源。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五、 办案补贴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