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06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3〕47号
施行日期1993年06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199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通知》(国发<1993>20号)发出后,全国第三产业发展很快。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进一步完善发展第三产业的规划和政策。由于我国第三产业统计指标体系不完整,统计标准不统一,现有统计数据不能准确地反映第三产业的全貌,满足不了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因此,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三年开始,对全国第三产业进行一次普查,以便摸清我国第三产业的底数,为制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全面真实的基础资料;同时也为完善今后经常性的规范统计,向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过渡创造条件。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普查的范围是从事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包括专门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如商业、运输、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单位和行政机关、部队等;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企业中附属的第三产业单位;从事第三产业的个体户。
普查年度为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
普查的内容包括:反映第三产业发展规模的指标,如单位数量、从业人员等;反映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指标,如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成本费用、销售税金、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支净额、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专项基金收支等;反映第三产业实物资产情况的指标,如固定资产原值、库存总值等;反映第三产业重点行业业务活动的指标,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等。
二、 普查工作时间
这次普查工作从一九九三年开始,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 成立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协调机构
为保证这次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铁道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等单位参加的临时性部际第三产业普查协调小组,国家计委主任陈锦华任组长。协调小组负责审定普查方案和组织等工作,协调并处理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各地可成立相应的临时协调机构负责组织这项工作。
四、 普查经费预算
这次普查工作主要是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统计资料,因此,普查经费按照国家和地方各自承担的任务,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普查经费的具体数额,由各级第三产业普查协调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五、 建立普查制度
从一九九三年起,每十年对第三产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其间第五年,对重点行业进行一次统计调查。
这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是继全国人口普查和工业普查之后又一次国情国力的重大调查,涉及面广、门类庞杂、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统计、财务、业务等核算资料,确保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