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0年03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0〕29号
施行日期2010年03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资委:
你委《关于设立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国资发改革〔2009〕110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二、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是由国家出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中国国新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列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
三、 中国国新主要从事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国有股权经营与管理,受托管理,资本运营,为开展上述业务所进行的投资和咨询业务,以及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四、 中国国新初始注册资本为45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出资,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国资委根据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安排,分期分批提出划入中国国新的中央企业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将有关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无偿划转中国国新持有,有关企业成为中国国新的所出资企业,不再列入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中国国新根据划入企业情况,可适时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调整。
五、 中国国新要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号)有关规定,公司领导班子由国资委党委管理,公司董事由国资委选聘。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中国国新派出监事会。
六、 中国国新的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按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 中国国新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执行出资人决定,坚持出资人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切实发挥国有资产经营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效功能,为推动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和改革重组,提高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作出贡献。一是推进所出资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重组整合,实现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二是持有并管理国有资本不宜退出的承担公益性等特殊职能且资产规模较小企业的国有股权;三是接收、整合中央企业整体上市后存续企业的资产以及其他非主业资产,提高中央企业主业竞争力;四是承担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八、 《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国资委根据本批复精神印发。
设立中国国新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快中央企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国有资本的结构优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要认真做好中国国新组建相关工作,设立资产经营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中国国新按照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总体方向和要求运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中国国新的组建和发展,确保公司正常运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国务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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