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9年)监察部关于不服五十年代原监察委员会所作处理的申诉由谁受理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3   阅读:

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89年07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纪审〔1989〕13号

施行日期1989年07月12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7月13日 监法复字〔1989〕3号)

安徽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不服五十年代原监察委员会所作处理的申诉由谁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组织部在《中央组织部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1979〕组通字33号)中规定,对于历史老案的处理,对干部要求改变历史结论的问题,应由本单位复查处理;已调动工作的,应由原处理单位负责复查,现在所在单位配合进行。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现在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党委负责。复查改正后的结论,由县或县级以上党委审批。曾经中央或中央监委、中央组织部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审理,分别报中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审批。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委托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因此,在涉及历史老案的处理问题时,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办理。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