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6年05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审财发〔1996〕128号
施行日期1996年05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监察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现就清理检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清理检查的目的
紧密配合全国范围内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摸清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规模、资金来源渠道、投向和管理方式等情况,并从中发现问题,揭露矛盾,促进财政部门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二、 清理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清理检查的范围,主要是1995年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项周转金的收支规模和管理使用情况,重大问题可以顺延检查到1996年6月,或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清理检查的内容包括: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财政部门集中的企业收入;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专项基金(或资金);财政专项周转金;其它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清理检查的重点:(一)资金来源是否依法有据,有无将已入库的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或将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在预算外搞“体外循环”,有无自行设立预算外收入项目,有无扩大预算外收入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和比例,有无从金融机构或其它单位借入资金增加财政周转金,有无利用财政预算外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作财政周转金等问题;(二)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改变预算外资金(或周转金)的规定用途,有无用预算外资金(周转金)搞计划外投资、炒股票、炒房地产以及期货交易和各种形式的高消费等问题;(三)资金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四)有无违反
财政专项周转金应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开户的原则,有无多头对外贷款、核算不严、监督不力、周转金本金总额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等问题。
三、 清理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一)从5月初到6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五部门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要求,严肃认真地进行自查,如实填定有关报表,此项工作由同级审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二)6月16日到9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在各级财政部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审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监察部门组成检查小组,按照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具体查阅、核实有关帐、表、单、册,也可以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重点查证核实,对重大问题可延伸检查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为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此项工作也可和财政审计工作结合进行。
为保证重点检查的质量和效果,上级审计部门要根据清理检查情况,有重点地选择下级财政部门进行抽查。
(三)总结汇总阶段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级审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汇总。要把财政部门自身清理检查的基本情况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以分析和整理,并提出加强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项周转金管理与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写出书面报告,连同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人行和监察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和重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汇总表,于10月底前报送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和财政部。
四、 清理检查的政策依据和处理依据
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6]26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 组织领导
各级审计、人民银行、监察等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直接领导下,共同完成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重点清理检查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将本地区清理检查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方案报送政府审批及实施。各级审计、人行和监察部门要抽调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强的干部参加检查。各级人民银行要主动协调各专业银行对重点检查工作给以支持和配合,对清理检查中涉及需要查实的帐户、冻结资金和资金划转等事宜,要依法及时办理。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乱纪问题的有关责任人员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