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89年10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89〕9号
施行日期1989年10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89年10月31日 监法复字〔1989〕9号)
山东省监察厅:
你厅鲁监〔1989〕9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劳人干〔1987〕62号)的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时,对无职可撤或者无职可降的,可以给予降级处分。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并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监察对象给予行政处分时,可以按此规定的精神执行;其中不适合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建议其任命或者评审部门解聘其职务或取消其资格。
二、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行政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其生活费可以参照当地企业职工或者相当级别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察看期间的生活费或临时工资标准,与有关人事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