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日期1993年07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3年07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了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对各级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中央6号文件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分行召开的有关业务工作会议和开展的重要业务活动,特别是研究、部署和检查货币、信贷政策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活动要让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二、 总行和分行有关业务方面的文件、材料要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三、 各分行上报总行的信贷现金收支情况月报表、外汇收支月报表、人民银行资金头寸旬报(333)、贷款旬报表(444)、规模对帐表、农副产品收购进度及资金到位旬报表、专项贷款进度月报表(银统21表)、资金拆借统计旬报表(888)、证券发行交易季报、整顿金融秩序工作中有关的报表和今后新增设的报表,要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