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内务部,监察部
发文日期1956年06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06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今年春荒期间,各级监察部门和民政部门,多能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对春荒救济工作进行了检查,这对于改善和加强这一工作,起了一定的作用。目前已进入防汛紧张阶段,部分地区由于雨季早,雨量大,已经发生了水灾;有些地区没有夏收或夏收很少,夏荒势难避免。因此,在有新灾或夏荒的地区,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救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 检查新灾的预防及抢救工作,特别是在当前防汛紧张地区应当着重检查灾前的防御工作,督促当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防洪、防汛机关提高警惕,贯彻防重于救的精神,对因麻痹大意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失职干部和机关要进行严肃处理。发生灾害时要检查督促其做好抢救、安置、生产恢复等工作。
(二) 加强对救济工作的督促检查,特别是在新灾地区,夏荒严重地区和夏收作物不多的地区,要接受春荒救济中的教训,检查救济款的发放;粮食供应;组织灾民开展副业生产以及对无依无靠的老弱孤寡残废户的救济等项工作。督促他们克服和纠正工作上的偏差,切实做好救济工作。
(三) 今年春荒时期,有的地区曾发生饿死人和因饿自杀等事件。当地监察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协同有关部门作适当的处理,以便在群众中挽回影响,并教育干部做好今后救灾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望随时报告我们。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