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文物局
发文日期2013年07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3〕1219号
施行日期2013年07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中山古城遗址桓公墓、王墓保护方案〉的请示》(冀文物字〔2013〕10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开展桓公墓、王 墓封土回填、环境整治和围栏建设项目和你局意见。
二、 该方案尚需进行以下必要修改和完善:
(一)应根据《中山古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进一步调整设计思路和目标,坚持真实性和最小干预原则,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系统梳理已有考古和研究成果,明确影响墓群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的主要病害因素,在此基础上制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补充说明桓公墓、王 墓已实施保护工程情况和效果。
(二)应明确覆土整形、素土夯实保护措施的具体做法、使用材料、工艺流程、施工范围和工程量等,补充工程设计的考古依据。现有乔木灌木清理应慎重,充分考虑植物的水土保持功能,仅对影响遗址本体安全的植物进行清理,并补充清理后的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措施。
(三)应说明王 墓上已建设保护房的具体情况,科学评估现有建筑的安全性及其对文物本体的影响,研提处理措施,并另行编制方案报批。
(四)应结合遗址保护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围栏建设范围,补充说明王 墓原有围栏范围、新建围栏范围、拟拆除围栏长度和围栏拆除后的环境整治措施。围栏样式应简洁、大方,并与遗址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
(五)进一步规范文字、图纸。应在保护区划图中标注桓公墓、王 墓位置。补充墓葬考古平面图、现状平面图,新建围栏范围图等。
三、 请你局指导方案编制单位联合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方案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施工前应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业考古人员参加,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人员、文物安全。
四、 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山古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机构建设,以及遗址日常管理、安防和巡护工作,确保遗址本体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3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