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7〕1936号
施行日期2017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中山古城遗址桓公墓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工程方案的请示》(冀文物字〔2017〕2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中山古城遗址桓公墓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中山古城遗址保护范围的选址方案。
二、 该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并结合中山古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需要,优化管理用房、展厅、卫生间等设施的外观设计,突出功能性;进一步简化边界围栏,注意与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同时,明确植被清理的具体范围和施工措施;补充拟建区域的文物勘探报告和整体效果图、地形纵剖图。
三、 请你局组织专业考古研究单位,在项目拟建区域进一步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和发掘工作。请你局加强管理,确保工作质量和工地安全,遇有重要发现,请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保护方案,并报我局批准后实施。考古发掘项目需另行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
四、 待考古工作结束后,请你局指导设计单位根据考古结果和文物保护的需要,进一步优化项目选址及建设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 施工中,请你局组织专业机构做好对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并督促工程部门切实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