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3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执行信用卡商户统一回扣率的联合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4   阅读: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发文日期1993年1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建总发字〔1993〕第209号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16日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银行各分行:

1992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银行向特约商户收取信用卡交易回扣的分行业统一标准。这是信用卡业务的重要政策规定,各行必须坚决执行。为加强合作,统一行动,纠正不合理作法,避免银行之间的不合理竞争,经四家专业银行总行和交通银行总行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各级发卡银行收取的商户回扣率凡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回扣率的,一律调整到最低回扣率;考虑到各行开办信用卡业务时间不长,情况也较为复杂,如果在当地执行最低回扣率确有困难,同一城市内的各银行可以协商统一的浮动比率,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违者追究当事人及其行长的责任。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