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监察部关于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监察部

发文日期1989年08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8月1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监察厅(局):

近年来,党和国家三令五申,严禁违法占地建私房。但是,一些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情况仍十分严重,有的未经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冒领宅基地;有的违反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建滥盖住房;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或擅自扩大占用土地建造私房,甚至利用占用的宅基地进行经营性活动,中饱私囊。这些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影响,助长了腐败风气,也严重妨碍了整顿土地管理秩序工作和土地管理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严肃查处违法占地建私房作为当前惩治腐败的一项工作来抓。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尽快组织力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建私房的用地申请、审批手续,是否违反规划、是否超占面积等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核查。清理、核查的结果要向群众公布。对越权批地、违法占地建私房的,不管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土地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需要监察机关予以配合时,监察机关应予配合,必要时可以联合办案。


二、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地理位置优越的土地建造私房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为自己建造私房用于出租等经营活动和借口出售旧房以高价出售土地的,必须严肃处理,该处分的要处分,该罚款的要罚款,情节恶劣的,坚决收回共建房用地。今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申请建房用地的都必须将原用宅基地清理退出。对现在因其他原因已占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其中一处以上非本人家庭居住的,各地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管理。严禁用于出租等盈利性活动。


三、 对借口“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擅自将集体土地划为宅基地,出售或出租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用以建私房的,应当宣布无效,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占用地土地,并对有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四、 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搞好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宅基地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群众公开,把宅基地审批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宅基地审批工作中执法犯法或以地谋私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今年年底以前,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将进行清理、检查以及查处违法占地建私房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抄送监察机关。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