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财金〔2004〕129号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2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2004年11月26日 财金〔2004〕129号)
各商业保险公司:
为切实贯彻落实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现就商业保险公司在为各单位办理退保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商业保险公司应由主要领导负责,积极配合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开展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清理工作。各商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应按财政、监察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购买商业保险及办理清退的基本情况,不得以“商业机密”或其他任何理由拒绝配合。
二、 各商业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业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财金〔2004〕88号文件中明确的有关清退政策。凡纳入清退范围的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各商业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财金〔2004〕8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个人续保手续或退保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 严禁各商业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业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串通,以任何变通方式阻碍清退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商业保险公司拒绝、拖延、阻碍办理退保手续或者弄虚作假影响工作进展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商业保险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