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1957年03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3月22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7年3月9日中寅321号电悉。在规定反革命犯无上诉权期间判决的案件,现在当事人提出申诉,经再审判决后,是否准许上诉的问题,可以参照本院印发的“ 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内的规定,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如果是案件的原第一审法院,其判决准许上诉;如果是原第二审法院,不准上诉。不能上诉的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尚可依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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