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9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9〕19号
施行日期1999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了有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生产和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合作,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