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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1957年上半年视察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8-23   阅读: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发布日期】 1957.04.03
【实施日期】 1957.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1957年上半年视察工作的通知
(1957年4月3日)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定于4月10日左右开始视察工作,5月10日左右结束。年老、体弱的不要勉强参加视察,不能离开工作、学习岗位的,可以就地视察或者不参加视察。
二、视察的地点、对象由代表、委员自行选定。有些代表、委员建议,为了深入地了解情况和发现问题,每人最好在一个省、市选择一个地区或者一项工作进行视察。这个建议可供参考。但要力求避免到一地、一厂、一社、一校视察的代表、委员过多,而有些往返并不困难的地区却很少甚至无人视察。

三、到同一地区视察的代表、委员,尽可能联合起来一同出发。到同一单位视察的代表、委员,尽可能联合起来进行视察。
四、代表、委员在视察中所发现的问题,凡地方上可以处理的,可以直接交由当地有关机关处理;需要中央处理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政协全国委员会交由中央有关机关处理。
五、代表、委员在视察工作中,应当贯彻精简节约的精神,注意节省开支,避免浪费。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期间所需伙食、交通、旅馆费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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