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8年07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592号
施行日期1998年07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北京、上海、天津、辽宁、黑龙江、河南、内蒙古、河南、广东、广西、江苏、浙江、福建、四川、云南、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按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中软总公司对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1998]软总财字14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04.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总公司1998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
附件: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1 中软好泰酒店计算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 10 北京市
2 中软计程吉成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5 北京市
3 中软融众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7.7 北京市
4 中软融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3.6 北京市
5 中软融合网络通讯系统有限公司 20.7 北京市
6 中软融业商业设备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3.2 北京市
7 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0 北京市
8 中软噻博中文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0 北京市
9 中软译星智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6.7 北京市
10 中软鸿波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0 北京市
11 中软金马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3.6 北京市
12 中软天马多媒体有限公司 5 北京市
13 中软英特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5.5 北京市
14 中软融兴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 6 北京市
15 中软多维计算机通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8.8 北京市
16 中软泰立电讯有限责任公司 2.5 北京市
17 中软同和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23.3 北京市
18 中软同信电器有限公司 5 北京市
19 中软同达计算机通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4.5 北京市
20 北京路通计算机公司 13.2 北京市
21 北京康普特装饰公司 2.1 北京市
22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北京公司 3 北京市
23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大连公司 3 大连市
24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天津公司 3 天津市
25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福建公司 3 福州市
26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江苏公司 4.5 南京市
27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宁夏公司 3 银川市
28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杭州公司 3 杭州市
29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哈尔滨公司 3 哈尔滨市
30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四川公司 3 成都市
31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洛阳公司 3 洛阳市
32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桂林公司 3 桂林市
33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甘肃公司 3 兰州市
34 中国计算机软件与技术服务辽宁公司 1.5 沈阳市
35 云南中软计算机公司 7.5 昆明市
36 浙江省计算机公司 3 杭州市
37 天津中软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5 天津市
38 河北中软金财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2 石家庄市
39 内蒙古中软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2 呼和浩特市
40 上海中软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5 上海市
41 深圳英泰软件技术联合有限公司 3 深圳市
42 汕头中软新技术发展公司 1.5 汕头市
合 计 3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