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
发文日期1991年05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法复字〔1991〕4号
施行日期1991年05月06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1年5月7日 监法复字〔1991〕4号)
河北省监察厅:
冀监办〔1991〕6号文收悉。关于你厅请示的“有些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负责人,是由当地党委工作部门或行政部门的党组织直接任命的,政府或者其部门未办理行政任命手续,这部分人员是否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它同所在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一样,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监察机关应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和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应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委任、招聘,或者经选举报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任职,这些人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
二条规定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范围,属于监察对象。
至于有的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由于某种原因而未经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任命手续的,监察机关也应将他们列入管辖范围,依法进行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