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
发文日期2004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监发〔2004〕3号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厅(局),审计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的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等四部门将组织联合检查组,从10月中旬开始,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这次重点检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对重点检查的省(区、市),除省本级外,随机抽查3—4个地(市、州)、若干个县(市、区)和乡镇。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专项检查的情况。包括各地自查自纠、逐级抽查的基本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清理和偿付情况;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件的办理情况。二是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执法监察的情况。包括开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全面建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情况;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和相关资料,并按照职责分工填写有关报表,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这次重点检查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