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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港口岸扩大开放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4〕95号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惠州港

口岸扩大开放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扩大惠州港开放水域范围的请示》(粤府〔2001〕5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惠州港口岸港口碧甲作业区和亚婆角作业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港口碧甲作业区开放范围为:东经114°39′30″、北纬22°39′18″,东经114°43′54″、北纬22°39′18″,东经114°39′30″、北纬22°34′30″,东经114°53′36″、北纬22°34′28″连线范围内;亚婆角作业区开放范围为:东经114°35′36″、北纬22°44′48″,东经114°44′42″、北纬22°44′48″连线以北范围内。有关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等具体事宜,由你省与当地军事部门商定。

二、 两个作业区开放后,查验工作由现有机构承担。

三、 两个作业区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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