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外资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2年03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阅[92]5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3月2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三月二十七日下午,田纪云副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和经贸部关于外商投资情况的报告,研究加快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吸收外商投资问题。
会议认为,一九九一年我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形势是好的,外商投资额大幅度增长,项目水平有所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继续有所改善,出口创汇额、产值、纳税额等都比上年有较大增长。
会议指出,小平同志年初视察深圳等地时的谈话对于我国利用外资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小平同志谈话和中央政治局全会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使我国利用外资工作有一个更大发展。当前,要继续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健全和完善各项涉外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方向的引导,在继续鼓励外商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鼓励外商在能源、交通、原材料方面投资的同时,要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吸引外国大企业来华兴办技术水平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以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整体水平;要逐步扩大吸收外商投资的领域,研究如何通过引进外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等问题。
会议要求各部门从事外资管理工作的同志要注意了解我国利用外资的新情况、主动及时地研究和解决新问题,积极正确地指导全国的利用外资工作。在这方面,国务院外资工作领导小组肩负重任,要积极工作,为党中央、国务院当好参谋助手。
关于当前利用外资工作,会议议定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涉外法规,仍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重要内容。经贸部要加快制定和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要尽快组织制定《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目录》。劳动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及外资的具体政策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各部门、各地方的具体规定,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有矛盾的都应及时调整。
二、 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方面,当前要抓好两件事:(一)国家税务局要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征管,监督关联企业往来中的避税行为,并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劳动部要会同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办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三、 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吸收外商投资的领域。国务院发布的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原规定在沿海开放地区试行,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可以适当扩大范围,请国家土地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审定;在经济特区和几个大城市,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试办一两个合资、合作的零售商业企业。如何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方针吸引外国大企业来华投资问题,由国家计委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
四、 外商投资企业配套资金专项信贷指标,今年起由每年四亿元增加到六亿元,并适当增加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流动资金信贷指标。
五、 简化三资企业中方商务人员出国的审批手续问题,由国务院外事办负责研究解决。
六、 一些地方未经批准,超越权限自行宣布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做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