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7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01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11号

施行日期1997年01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附件: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二、 第十三条第五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效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四、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