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07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4年0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4〕12号

施行日期1994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发〔199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的亲切关怀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工作,保障了军粮供应,对保持和增强官兵体质,保证军队平时、战时各项任务的完成,促进军队建设,起了重要作用。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及粮食价格和经营的放开,军粮供应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确保军粮供应,必须改革现行军粮供应体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粮食价格和经营放开后,各级粮食部门仍是军粮供应工作的职能部门,粮食部门在各地开设的军粮供应网点仍是军粮供应的主渠道。在方便部队、便于管理、确保供应的前提下,粮食部门可对现有军粮供应网点作适当调整。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执行军粮供应政策,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原则,做好军粮筹措、调运和加工工作,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按品种供应,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

二、 粮食部门负责筹措议价货源,按统销价供应部队,不准乱收费,不准随意加价或变相加价。现行军用价购粮票和军用供给粮票(原粮食部印制发行,1967、1981年版)停止流通,启用新的军用粮(料)票。新启用的军用粮(料)票,系无价证券,不含代金。部队所需粮食和马料凭“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和军用粮(料)票到军粮供应网点购买,食油和大豆按定量标准购买。供应军粮,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粮食(食物)定量标准和国家等级、质量标准。

军队分散单位和零星执勤人员、在家起伙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军队管理的军队离退休人员等,不便在军粮供应网点购粮的,由军队团(含)以上单位后勤军需部门统一归口,凭军用粮油豆票、证向当地军粮供应部门申请领取军粮差价补贴,单列决算。为简化手续,找补差价的军供粮油豆议、平差价标准全国统一规定,1年一定,每年初由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总后勤部制订发布。军粮供应部门要认真审核发放差价补贴,每季清算一次,不留悬案。

三、 军粮财务一律上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实行专项、专户、专帐管理,与原粮食财务脱钩,不准再下放,不准再搞层层包干。军粮“议转平”差价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分担总额的50%,并实行预、决算制度。为调动地方加强军粮供应管理的积极性,中央财政暂不上划各地军供粮油补贴基数。总后勤部统筹供应西藏、新疆、青海高原部队(含武警)粮油豆及加工野战食品所用粮油豆的全部差价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

中央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由财政部按季提前2个月预拨给总后勤部,总后勤部提前1个半月拨给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粮食储备局提前1个月拨给省级粮食部门。省级财政负担的军粮差价补贴,由省级财政部门按季提前1至2个月预拨给省级粮食部门,省级粮食部门要提前半个月预拨给军粮供应网点,以保证及时筹措粮源。

四、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各部队要加强对军粮的管理,计划用粮,节约用粮,不准虚报冒领,不准倒卖军粮,不准用人员口粮作饲料,不准用军粮调换其他物品。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 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对筹措军粮所需贷款,要优先安排,并按现行规定继续实行优惠利率,保证供应,要及时汇划军粮差价补贴款。铁路、交通部门对调运军粮所需运力要优先保证。质量监督部门对军粮质量检测工作要给予协作和支持。

六、 军粮是军队的基本生活物资,军粮供应的好坏,不仅关系官兵的生活、军队的稳定和建设,而且关系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安定。确保军粮供应,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军粮供应工作,在军粮供应体制改革过程中,尤其要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计划、财政、粮食、银行、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军粮供应工作。军粮供应出现断供、欠供等问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 军粮供应及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内贸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总后勤部负责制定,1994年4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