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1992年0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烟法〔1992〕第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2月23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专卖品能否拍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例外;人民法院和各有关部门查扣、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必须交由烟草专卖部门统一处理。所以,我们认为,对烟草专卖品不能实行拍卖。
请你们据此向市政府办公厅汇报,并对有关规定进行适当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