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1998年06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8年06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3]19号),严肃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加强对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 烟草专卖罚没收入范围为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及没收物资的折价款。凡越权自行设立的罚没项目应一律取消。
二、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工的奖金、福利挂钩;不得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三、 加大对烟草专卖罚没收入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凡未建立罚没收入单独帐号的,应尽快建立,严禁与其它帐号混用;罚没收入应由本级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卖机构已有财务人员的,应定期向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的规定,即:
1.按规定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费和发给协助破案单位的奖励费;
2.扣留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整理等费用;
3.侦缉调查补助费,包括侦破、调研、审理案件的差旅费、办案专业会议等补助费;
4.办案专用车、船的燃料及修理费,通讯、侦察等器材的修理费;
5.办案业务费补助,包括办案宣传费、大宗文件资料印刷费,化验鉴定等补助费;
6.其他费用补助,包括分给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补助费,告发、告密人接待费,按规定发给第一线执法人员的一次性奖金,以及同级财政机关批准列支的其他特殊开支。“办案费用补助”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开支和基本建设支出。
五、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执法办案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并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