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烟法〔1992〕第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2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粤烟专便发字〔1992〕第1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烟草专卖品的处理工作,一九九一年六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在联合发布的《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中已有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查获的走私香烟,一律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统一收购,并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单位销售处理。被指定的国营单位只能零售,不准批发,不准转手倒卖。”对此,国务院在即将发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仍将作具体规定。因此,对罚没的烟草专卖品,不应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处理。
请你们据此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协商,停止执行对罚没的烟草专卖品实行拍卖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