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2001年0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1〕52号
施行日期2001年01月20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国烟专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申请代签卷烟辅料准运证的报告》(云烟专[2000]4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省各卷烟工业企业与省外卷烟工业企业联营生产卷烟,需要从云南省供应卷烟辅料的,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准运证自发文之日起委托你局办理。你局办理此类卷烟辅料准运证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局审核同意的联营生产企业卷烟辅料调出计划。分批次执行调出计划的,开证时应逐次递减。联营生产企业每次申办准运证时,必须提供执行卷烟辅料调出计划情况的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