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1995年06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烟法发〔1995〕第15号
施行日期1995年06月2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自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以来,烟草行业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关心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计划的组织烟叶调拨和流通工作,较好的协调了产供销关系,促进了产品结构调整,保证了烟叶原料的供应。但是,近几年随着全国烟叶生产供需形势的不断变化,非烟叶经营单位和个人插手烟叶流通领域倒卖烟叶的问题逐渐增多;内外勾结、抬级抬价、从中渔利、贪污受贿、把大批烟叶倒卖给地下烟厂和非法经营单位等问题越来越严重。这些违法行为既损害了国家和企业利益,又严重地干扰了烟叶的正常流通。为了治理整顿烟叶流通秩序,加强专卖管理,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政策的精神,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 烟叶必须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收购站(点)由县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收购部门提出,经烟草分公司同意,报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批准方可设立。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设立收购站(点)。
二、 不种植烟叶的烟草分、县(市)公司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烟叶产区的烟草分、县(市)公司,要按省级烟草公司的安排组织烟叶收购和经营,不准跨地区自行组织烟叶收购和经营。
三、 烟叶的收购必须实行合同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国家计划、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同生产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并认真履行。
四、 烟叶收购站(点)或委托的收购站(点)所收购的烟叶,必须按实际收购等级全部交所在县级烟草公司或根据省公司和分公司计划统一安排复烤、加工、保管、调运。
复烤厂的烟叶调入、调出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省级烟草公司或烟草分公司统一安排。凡跨省加工复烤烟叶的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下达的计划进行。
五、 各烟叶经营单位、各卷烟厂不准通过烟草系统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购销烟叶;不准到非烟叶产地的分、县(市)烟草公司购销烟叶;不得弄虚作假,为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证明、帐号。
六、 全国省际间的烟叶购销必须根据国家的收购计划、省际间调出、调入计划和进出口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统一安排。
烟叶供需双方应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召开的全国烟叶订货会上签订书面购销合同。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批准,各级烟草公司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省际间烟叶订货会。
七、 省际间烟叶购销合同的签订及调整,须经双方省级烟草公司审查,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鉴章。烟叶购销合同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行印制或复印。
订货会之外,卷烟厂遇特殊情况需购进烟叶时,省际间的通过中国烟草总公司安排调剂,并开据调拨调剂通知单。省内卷烟厂需要调剂的由省级烟草公司安排。
八、 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发的生产许可证的烟丝厂,要定期将生产所需烟叶的等级、数量报省级烟草公司烟叶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供应烟叶。烟丝厂不准参加全国烟叶订货会议,不准在省内、外自行采购烟叶。
九、 卷烟厂可直接与产地烟草经营部门联合办烟叶基地,但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系统外单位联合办基地。基地所生产的烟叶应按有关规定,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并纳入计划管理。
各省的出口备货烟叶品种、数量由各省级公司根据国家出口计划统一安排落实。
十、 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切实加强对烟叶的收购、经营和运输管理。烟叶的运输除必须符合准运证管理规定中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持有五章齐全的合同或中国烟草总公司的烟叶调拨调剂通知单,方能办理准运证。
十一、 凡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通知规定的一切非法经营活动,均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可暂停参加全国烟叶订货会资格,或取消烟叶经营权;对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望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