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2000年1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烟专〔2000〕717号
施行日期2000年11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满足来华外国人和国内消费者对外国卷烟(包括雪茄烟,下同)的需求,保证进口卷烟和没收走私外国卷烟在国内的销售,现就申办、签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涉外饭店、宾馆,旅游景点的商场,旅游定点餐厅,县级以上城镇的百货商场、购物中心、副食品商场、超市及其他具有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场,申请从事外国卷烟零售业务,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并为其签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 申办、签发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