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年08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6年08月0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促使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开辟稳定的安全保障资金供给渠道,形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2006年3月,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在借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
(一) 适用范围。我国境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 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年计算,分月提取,提取标准分4个档次: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三) 使用范围。安全设施完善和改造支出;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与企业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四) 监督管理。企业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纳入企业预算管理。每一年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对于不按照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