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公安部
发文日期1998年02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公复字〔1998〕2号
施行日期1998年02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行政许可批复
江苏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执行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明发〔1998〕1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竹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章,《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对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可以予没收。因此,《规定》中的“没收”是依据《条例》规定的,而不是创设的,并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现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