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内务部
发文日期1958年03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8年03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根据有些部队战士和群众的反映:近来各地对保护烈士坟墓的工作,已不如过去重视,有的地方的烈士墓因年久失修、标志毁失以致不能辨认,有的因兴修水利,开垦荒地和基本建设的需要,没有注意迁葬或者做好新的标志,致将烈士遗骨暴露无人掩埋,或者在平毁坟墓后没有新的纪念遗迹,在部队和群众中对这些现象都表示很不满意。为了引起注意保护烈士坟墓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 在清明节前后(或其他适当的时间),凡有烈士坟墓的地方应以乡、镇为单位结合扫墓或者其他的纪念日,对烈士坟墓进行一次检查,对需要修理的即予整修,需要迁葬的即予迁葬,对标志不清或已灭失的,即予查清更换重立。乡、镇人民委员会并应对所辖地区的烈士墓登记造册,以备查考。
二、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兴修水利、开垦荒地以及从事其他修建的时候,如果必须利用烈士坟地,应该先把烈士坟墓择地迁葬妥当,并树立标志。
三、 向干部和群众进行保护烈士坟墓的教育,注意做好保护烈士坟墓的工作。还可以乡、镇或社为单位订立保护烈士坟墓的具体办法或公约,要求大家贯彻执行。对保护烈士坟墓认真负责的个人或单位应进行表扬,对个别破坏烈士坟墓的,应予适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