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7年08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7〕77号
施行日期1997年08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7]7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设泰州市高港区的请示》(苏政发(1997)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泰州市高港区。高港区辖从海陵区划入的口岸、刁铺、许庄、田河、永安洲、野徐、白马7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口岸镇。
二、 调整后的海陵区辖城中、城南、城北、西仓、下坝、城西、泰山、丰乐8个街道和东郊、西郊、泰东、九龙、朱庄、寺巷、鲍徐、塘湾8个乡镇。区人民政府驻地不变。
泰州市高港区的机构应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