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9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111号
施行日期2000年09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郑州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请示》(豫政文〔1996〕218号)和《关于郑州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的再请示》(豫政文〔1997〕18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郑州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
二、 有关航线问题,由民航总局按规定报批。
三、 检查检验工作由郑州航空口岸现有机构承担,并相应增加人员编制20人,其中:海关10人,编制由海关总署内部调剂解决,人员来源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边检10人,在中央已批准的“九五”公安增编总盘子内解决。
四、 以上新增人员的办公及生活用房建设所需资金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五、 郑州航空口岸对外国籍飞机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