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年07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94号
施行日期2007年07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郑州东站铁路货运口岸设立海关机构和增加编制的请示》(豫政文〔1999〕148号)、《关于在郑州东站铁路货运口岸设立查验机构和增加编制的请示》(豫政文〔1999〕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郑州东站铁路货运口岸检查检验工作由郑州海关和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不再另设机构。
二、 郑州海关增加编制20人,由海关总署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外增加。人员来源,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不增加编制。
三、 郑州海关新增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补助57万元,包干使用,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你省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海关总署负责解决。
国务院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