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8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89号
施行日期1994年08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定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京政文字[1993]3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市区东南郊,东至京津塘高速公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凉水河,北至北环路。规划面积为10平方公里,起步面积为1平方公里。
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充分发挥首都优势,积极引进外资,兴办高起点的工业项目和科技型项目,以促进北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三、 要加强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领导,搞好全面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坚持小块起步,滚动发展。做到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促进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