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0年07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53号
施行日期2000年07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公证员资格认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取消
司法部:
你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请示》(司发请〔2000〕01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请进一步修改后自行印发并组织实施。
二、 请你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93〕13号)、《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92号)精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并注意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相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把这项改革工作做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