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7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我省地方煤出口成交权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八五”期间后三年,每年从国家计划出口的山西地方煤炭中划出二百万吨,由你省煤炭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你省应接受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的价格协调,并要保证完成国家煤炭出口计划。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
|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
(1992年)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地方煤炭自营出口权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0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7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我省地方煤出口成交权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八五”期间后三年,每年从国家计划出口的山西地方煤炭中划出二百万吨,由你省煤炭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你省应接受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的价格协调,并要保证完成国家煤炭出口计划。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
|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