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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地方煤炭自营出口权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75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我省地方煤出口成交权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八五”期间后三年,每年从国家计划出口的山西地方煤炭中划出二百万吨,由你省煤炭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你省应接受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的价格协调,并要保证完成国家煤炭出口计划。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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