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7年07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7〕75号
施行日期2007年07月3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请示》(鄂政文[2006]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正处级),隶属武汉海关。
二、 核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人员编制4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三、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