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8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53号
施行日期1989年08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贸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1989年和1990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 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征免印花税,按 《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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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1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8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9〕53号 施行日期1989年08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经贸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涉外经济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为支持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同意1989年和1990年两年,对外贸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 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为收购出口货源与国内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的征免印花税,按 《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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