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1-1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34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科协《关于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建议》(科协发办字[1999]31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提高全民科技素质,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的重要保障,也是社会主义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的方式对科技知识普及和科学素质培养做出总体规划和系统安排,具有重要意义。


二、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时间跨越50年,覆盖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各个年龄段的不同人群。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科技、教育基础差异较大,科技素质现状不同,不同行业对科技素质的要求也各有侧重。因此,提高科技素质的工作也应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要有长远规划,也应有近期目标和行动措施。请你们对不同发展阶段的国民科技素质标准以及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在此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共同提出实施方案。


三、 提高全民族科技素质,与科技部、教育部工作有密切联系,部门之间如何协调配合,分工协作,防止过多交叉重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


四、 科普工作是《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重要内容。1996年,国务院批准建立科普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国科普工作,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在各自领域已经开展一系列旨在提高公众科技素质的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请你们与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形成全力,并充分发挥你们的优势,推动科普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科技素质。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